|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部分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以及我市出台的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贷款政策 (一)期房按揭贷款 1、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2、开发建设资金已落实且由贷款银行实行封闭监管的未结顶期房项目,购房贷款可由房地产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开发建设资金未落实、或开发建设资金虽已落实但未由贷款银行实行建设资金封闭监管的未结顶期房项目,购房贷款由借款人提供的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设定阶段性抵押担保;工程进度已结顶的期房项目,管理中心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房地产公司运行等情况,确定由房地产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的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设定阶段性抵押担保。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配偶在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在房屋竣工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建筑费用的70%,且不超过当地贷款最高限额的70%。贷款可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担保法要求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也可由管理中心认可的2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保证担保。 (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又新购改善型商品住房的,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新购住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四)取消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年时间间隔的限制。 (五)借款人贷款的最后还款期限,由原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不超过房价5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不超过房价7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专业人员,连续6个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职工的贷款最高限额也可参照双职工的标准执行。 二、提取政策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足一年还贷额外的住房公积金,改为可提取留足一年缴存额外的住房公积金。 (二)取消职工重新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与上次购建房提取五年间隔时间的限制。 (三)借款人在归还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所购建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间,每间隔5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改为每间隔3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日前的实际还款额。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